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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骨干教师国外研修工作实施办法
时间:2016-06-27 16:20    作者:     点击:

骨干教师是我院教学科研队伍的中坚力量,通过使其接受系统的国际化学术研修,培养和发展一批高水平、具有国际化视野的优秀中青年教师,是师资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提升师资队伍质量和层次、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有效途径,更是将我院建设为工程特色鲜明和区域(行业)有重要影响的应用技术型大学的有力保障。为了进一步加强中青年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上级相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1. 本计划面向我院院属各系(部)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教学科研骨干。

2.申请研修的国外接收单位或研修学科原则上为世界高水平的高校或科研机构,一般由申请人自行联系,并在申请时提供国外接收单位邀请函。

3.访问研修渠道包括国家公派、省公派和学校公派。访问研修包括学术研修、合作研究、双语教学、专业英语教学能力拓展、基础课教学、国际课程引进、撰写著作论文。从事中文教学、翻译等工作性长期公派留学不在此实施范围内。

4.赴国外接受培养的人员每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派5-7名教师,其中争取国家省级公派渠道2-3名左右,学校自行公派渠道3-4名左右。具体名额以每年实际培养计划为准。派出期限为6-12个月。

5.本计划采用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形式,经过专家评审进行择优选拔,坚持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

6.各系(部)推荐候选人应依据其人才队伍建设长远整体规划,按需有序推荐。派出应在保证本单位教学科研工作正常的情况下进行。

二、申请条件

1.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高尚的道德品质,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潜心教学科研事业。

2. 身体健康,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要求在55周岁以下,视当年派出情况,可适当放宽到特别优秀的讲师(年龄要求在40周岁以下),但不超过当年派出名额的1/3。

3. 学校资助一般仅限首次去海外访学的教师,应,教学人员应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基础,一般应是学科专业带头人或学术骨干,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及一定数量的研究成果。

4. 应具备使用外语进行学术交流的能力,外语水平要求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制定的标准,或具有相应的托福、雅思和国家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全国公共外语水平考试(WSK)的分数应达到:英语(PETS5)总分40分、日语(NNS)50分(听力13分、口试3分)、俄语(T∏PЯ)45分、德语(NTD)50分、法语(TNF)45分及以上;或英语雅思5分、托福80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其它语种成绩参照国家相应水平确定。

5. 申请人应具有明确的研修目标,提供切实可行的研修计划,以及国外接受单位的邀请函(接收单位及导师一般由申请人自行联系)。

6. 在学院工作5年以上,且每年考核均应在合格及以上。

三、选拔程序

人事处每年9月份制定发布下年度的国外培养计划及指标,并根据程序进行选拔。

1. 个人申请。符合选拔条件的个人应于每年9月,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填写《太原工业学院教师进修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 系(部)初评。各系(部)成立由系(部)领导、专家代表组成的初评小组,在认真审阅申请人材料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确定推荐人选,并于9月底之前将个人申请表和本单位汇总表报人事处审核。

3. 资格审查。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各系(部)推荐人选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4. 专家评审。人事处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对符合选拔条件的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拟派出人选。

5. 审定、公示。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并公示。

四、管理与考核

1.经批准的研修教师应按照有关公派出国留学工作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签约、公证等手续后派出,决定派出教师须在学校公布之日起2年内派出进修,逾期指标作废。

2. 在出国前需办理以下事项:联系国外研修机构准备出国事宜,由外事办公室给予相应协助;须与学校签订《太原工业学院骨干教师国外培养协议书》,约定研修目标、预期成果、考核方式及违约责任等;研修教师出国前,应向学校缴纳保证金3万元人民币/人。按期回校后,学校退还保证金。

3. 研修教师在国外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遵守国家的外事规定和纪律,遵守所在国法律,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管理,主动购买在境外期间的人身、医疗、意外伤害等保险。

(2)研修教师出国后应及时将在国外的工作安排及联系方式告知所在单位,并与所在单位经常保持联系,每3个月向单位汇报一次研修情况。

(3)研修教师应珍惜机遇、潜心科研,按规定期限完成研修任务,期满后按时回国工作。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变更研修国家、地区或学校,擅自提前或逾期回校。

(4)因特殊情况须提前回国,应提前2个月报学校批准,并退还规定的资助经费(平均每月资助经费×不足月数)。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研修而提前回校,学校将视情况追究责任,并追偿相应资助经费和违约金。

4.研修教师未经学校批准而滞留境外不归,将从应回校之日次月起停发工资,且不享有其他校内待遇。逾期6个月,将作自动离职处理,学校将按协议书约定或学校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5. 研修教师应在回国后1周内到学院人事处及所在系(部)报到,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访学研修总结报告、访问学校提供的学习证明材料或结业证书复印件,载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

人事处组织相关专家对研修教师的科研等情况进行评议考核。不按协议规定履行回国服务义务或严重违反协议中的其它约定,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学校偿还相应的资助费用并支付规定的30%违约金。

6. 凡参加过国外访学、研修的人员,须回校服务满3年方可参加其他培训。

7. 国外访问学者的服务期限在原定服务年限基础上再加5年。

8. 国外访学研修教师返校后,应在学院范围内作学术总结报告1次,并将报告交教师发展中心备案。

9. 国外访学研修时间6个月及以上的教师,自出国起3年内,应达到以下一项要求, 经考核达不到相关规定的,5年内不可再申请其他教师培训相关项目:

(1)学术论文被SCI收录或一B级以上1篇以上,或者在二级学科主学报或CSSCI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2)积极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和教改课题并获准省部级以上项目一项。

(3)开设并主持建设一门双语课程,或者开设一门反映学科(专业)前沿的新课。

(4)获得1项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奖励。

四、经费与待遇

1. 教师在国外研修期间,教学工作量视作合格(年底考核按30教分/月核减教学工作量),科研正常考核。考核合格者,相关待遇正常发放。

2. 学校仅对首次出国研修的教师给予资助,主要用于支付研修教师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学习费用,参照国家标准(财教[2010]286号)给予资助,单次往返的国际旅费实报实销,全部费用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资助经费可一次性拨付也可回国后用于机票、手续费、住宿费以及学术交流产生费用的报销。

3. 若一次性拨付,资助经费分期核拨。研修教师出国前,学校先行资助6万元人民币,完成研修协议书中的工作任务且经人事处组织专家考核合格者,资助剩余的4万元人民币,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给予资助,并向学校退还先行资助出国费用的80%。

五、其他支持措施

1. 学校举办教师校内英语研修班,帮助教师提高英语水平;学校外事处对出国教师进行出国前教育。

2. 从文件发布之日起,在申报各类科研项目、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人才工程项目时,同等或相近条件下,具有国外研修经历的教师优先。

3. 在高级职称评审中,同等或相近条件下,具有国外研修经历的教师优先。在教师岗位聘任中,在同等或相近条件下,具有国外研修经历的教师优先聘任为高级别岗位。

六、附则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