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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
时间:2019-09-10 18:02    作者:     点击: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规范我院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保障我院及非事业编制人员的权益,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用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非事业编制人员(以下简称非编人员)是指不纳入我院行政事业编制内管理,因教学、科研、管理、教辅、后勤等工作需要,依法与学院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且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的各类人员。临时性用工和退休返聘人员及外聘教师不适用本办法。

二、管理机制

1.管理原则

非编人员应与编制内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要充分发挥非编人员的积极性,提高行政运行效率,控制行政运行成本。

2.机构设置

学院成立非编人员管理领导组,领导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人事的副院长为常务副组长,其他副院长为副组长。领导组成员单位由人事处、教师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后勤保障处、学生处、工会、发展与法规处、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工程训练中心、图书馆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1)人事处是全院非编人员聘用、管理和服务的唯一部门,具体职责包括:制定学校非编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拟定岗位分类和薪酬标准;核定各用人单位申请的非编人员计划,包括需求说明、聘用方式、岗位种类、工资待遇及经费渠道等;实施非编人员的招聘录用;组织劳动合同的签订、备案、变更,解除、续签等,以及劳务派遣手续的办理;办理非编人员的社会保险等。

2)用人单位是非编人员管理使用的具体责任单位,其职责范围是:研究制定本单位非编人员的需求计划;依法对非编人员安排工作,对非编人员进行试用期、年度和合同期满等各项考核,并提出续聘或解聘意见。

3.用人方式

根据《太原工业学院人员调配工作相关规定》(太工院发201943号),我院非编人员一般分为与学院签订劳动合同、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三种。

1)与学院签订劳动合同一般适用于为确保学校工作基本运转,在管理岗或个别专业技术需求的岗位。

2)人事代理一般适用于我院急需紧缺专业的专任教师岗位,按照《太原工业学院人事代理合同制专任教师聘用管理(暂行)办法》(太工院发201913号)执行。

3)劳务派遣人员一般适用于后勤、图书馆等岗位,学院集中购买劳务的岗位,由人事处联系劳务公司,并由劳务公司按照用人要求负责招聘、派遣人员。

物业管理、安保工作、绿化养护、餐饮服务、公共建筑设施和设备维护等可以推向市场采用服务外包形式解决的用工,一般不纳入非编人员计划指标。

4.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期限一般为 1—3 年,试用期不超过 6 个月。聘用人员在学院连续工作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年,学院原则上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期限按工作需求确定。

三、使用程序

非编人员实行计划申报(备案)、核准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非编人员数量。院属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时,应根据自下而上原则。

1.岗位设置

非编人员的岗位设置遵循按需设岗、从严控制、以岗定薪、按劳取酬的原则。

2.用人程序

根据《太原工业学院人员调配工作相关规定》(太工院发201943号),非事业编制人员调配参照我院事业编制人员规定执行。

3.经费保障

学院设立非编人员专项经费,统一管理,用于工资发放、社会保险、劳务支出等。同时设立劳动风险基金,用于非编人员用工规范工作。

4.日常管理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院属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制定非编人员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作为薪酬发放、合同续约等依据。

非编人员严格按照《太原工业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进行劳动纪律管理和日常考勤,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和销假手续。同时按照《太原工业学院人员调配工作相关规定》(太工院发201943号)进行调配。

四、监督检查

学院非编人员管理领导组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非编人员用工情况检查,检查分定期检查、专项检查两种形式进行。

院纪委办(监察室)对全院非编人员用工进行全程监督,对非编人员用工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其他要求

1.学院非编人员领导组将对全院现有各类非事业编制人员进行摸底统计,逐步清理整顿,核定岗位,规范管理。按照岗位、学历、职称等情况分别制定相应薪酬标准,经院长办公会和常委会通过后执行。

对于部分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返聘已退休的教学督导、其他管理、服务人员及雇佣季节性临时用工等,须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2.未经审核备案的人员,各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发放各类薪酬费用。

3.院属用人单位严禁违法违规用人,严禁未经审批擅自使用非编人员。由此引发的劳动纠纷和法律责任,给学院造成声誉损害、财产损失,学院将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山西省和太原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