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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19-12-30 11:19    作者: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学历学位结构层次,鼓励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加大力度培养新形势下学院建设发展所需人才,结合我院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一、攻读形式

以各种形式攻读国内、国(境)外博士学位。

二、报考条件

1. 我院在编在岗教职工。

2. 报考人员须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来学院工作满两年(以读博入学时间计算来院工作时间)。

3. 报考专业须为学院学科建设发展所需专业。

4. 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

三、报考程序

1. 教职工于当年9月底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根据学院博士培养规划和计划,结合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及报考条件提出培养计划。

2. 各单位于当年10月底前将培养计划报人事处审核汇总,经院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形成学院培养计划。

3. 纳入培养计划的人员可从人事处网站下载填写《太原工业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表》,办理报考手续。

4. 申请人凭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签订《太原工业学院攻读博士学位回院服务承诺书》及《太原工业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书》,明确服务期年限及违约责任等。

5. 攻读非定向培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与学院保留人事关系的,须由2名学院在编在岗职工作为担保人(距退休不足五年不可作为担保人),并签订《担保书》。

6. 处科级管理岗位的人员还须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市内就读的相应工作与所在部门协调解决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市外就读的原则上履行免职手续后方可就读。

四、相关待遇

1. 经学院批准,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学习期间正常发放国家统发工资,并按规定给其缴纳五险一金,参加正常的档案工资调整,工龄连续计算,享有与我院在职教职工同等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其他福利待遇;每年年终须将一年来的学习研究情况以书面总结形式向本单位汇报,并参加学院的年度考核。

2. 对脱产攻读国内博士学位的,每年给予3万元的就读包干补贴;对脱产攻读国外博士学位的,每年给予5万元的就读包干补贴和5万元学费包干补贴,不再报销学费;脱产攻读港澳台地区博士学位的,待遇比照攻读国外博士学位人员执行。

3. 对不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执行在职人员待遇。

4. 攻读非定向培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攻读港澳台地区博士学位及攻读国外博士学位的统一按非定向培养博士对待),所发放的国家统发工资和就读包干补贴(学费包干补贴)须在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基础上,先由本人以个人借款形式按年向学院借出,由学院发放。取得博士学位按时回学院报到后,经人事处审核,终止其担保人的担保义务,并将其攻读博士期间借款按学院财务制度予以冲销。

攻读定向委培或培养单位与我院签订了内部委培协议的,不需要办理借支和担保手续。

5. 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国家统发工资部分按月发放,就读包干补贴(学费包干补贴)按年计发。

6. 攻读国内博士学位的教职工,经学院批准并签订协议后,学费先由个人垫付,完成规定学业并回院工作后,学院凭正式发票报销全部学费。

7. 以上待遇享受的起止时间按照博士培养协议的签订时间来确认,统一按学制不超过4年享受有关待遇。需延期学习的,一次申请延期1年,最多延期不得超过2年,就读包干补贴、学费报销(学费包干补贴)均逐年减半。

8. 攻读国内和国外博士学位的,回学院工作后,住房补贴分别按学院当年引进博士标准的60%100%发放,并参照执行博士引进科研资助费。攻读港澳台地区博士学位的,回学院工作后住房补贴和科研资助费比照攻读国外博士学位人员执行。

9. 以上全部待遇须取得博士学位并按期回学院工作方可享受。未取得博士学位的,须退还攻读博士期间学院支付的就读包干补贴、学费包干补贴和脱产学习期间学院支付的国家统发工资,学费不予报销。国(境)外博士学位以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为准。

10. 教职工未经学院批准自行报考并攻读博士学位发生的一切费用,学院不予承担,不享受学院规定的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相关待遇。

五、攻读期间管理

1.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向各系部下达博士培养指标,将博士培养任务纳入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2. 为保证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集中精力做好研究工作,及早完成学业,要求:

1)在本市以外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一般应脱产学习,不再承担任何教学工作。

2)在本市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可选择脱产学习,也可选择在职学习(在职学习期间教学、科研全部按在职人员考核)

3.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一般不得自行调整就读时间及形式。如确需延期攻读或转换攻读形式的(脱产/不脱产),应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分管教学、人事院领导批准后,交人事处备案,方可按相关决定执行。转换攻读形式仅可申请一次,经学院审批同意后,按相应要求进行考核,并执行相应待遇。

4.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教职工须与学院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政治思想表现和培养情况,配合学院相关工作。

5. 攻读国内非定向培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经个人申请,学院研究同意,暂转(借)出人事档案,在人事档案转(借)出期间,由培养单位负责档案管理(学院留存档案复印件)。攻读国(境)外博士学位的教职工,人事档案由学院保存。

6. 学习期满,须当月回学院报到,有关学籍材料应及时交人事处,统一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六、服务期及违约处理

1. 教职工取得博士学位后,服务期为8年。服务期总年限由学院规定的各种服务期累加计算。

2. 教职工读博期间提出调离、离职或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学习等,或在取得博士学位三个月内未回学院报到,须向学院缴纳未满服务期年限的岗位空缺补偿费,并退还攻读博士期间学院支付的就读包干补贴、学费包干补贴和脱产学习期间学院支付的国家统发工资。

3. 教职工取得博士学位回学院工作后,在服务期内提出调离、离职或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学习等,须向学院退还攻读博士期间学院支付的就读包干补贴、报销学费(学费包干补贴)和脱产学习期间学院支付的国家统发工资,缴纳未满服务期年限的岗位空缺补偿费,并按照未满服务期年限与应服务年限的比例退还学院提供的住房补贴。

七、其他

1. 本办法中提供的就读包干补贴和学费包干补贴等全部为税前金额,其中就读包干补贴包括就读期间的住宿费、假期往返交通费等。

2. 学院鼓励人事代理人员攻读博士学位。人事代理人员攻读博士也须按单位提交培养计划,被录取即暂与学院脱离人事关系,毕业取得博士学位后学院优先引进。

3. 原《太原工业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太工院发〔201948号)自行废止。

4. 本修订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