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西省社保局要求,2019年6月我院对2019年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进行了调整,现将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代扣事宜通知如下:
1.相关人员按月随工资代扣应承担的个人部分费用,明细可联系人事处查询。
2.正常扣费标准自2019年7月起执行。
3.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包括正常扣费、调整基数补缴2019年1月至6月费用;
4.失业保险费用包括正常扣费、调整基数补缴2019年1月至6月费用以及调整费率(0.5%降至0.3%)补退2019年1月至6月费用。
特此通知。
201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