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院人事制度改革,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满足学院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依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03]13号)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学院委托政府人社部门所属的人事代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人事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承办、代办有关人事服务和人事管理业务。
第三条 人事代理合同制专任教师(以下简称人事代理专任教师),是指不列入学院事业编制,实行聘用合同制,以聘用合同的方式确定聘期内学院与人事代理专任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人事代理专任教师与学院编制内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要充分发挥人事代理人员的积极性,提高运行效率,控制运行成本。
第五条 现有编制外人员,符合人事代理专任教师招聘条件的可以参加报名,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
第二章 人事代理岗位和基本条件
第六条 按照精简效能、从严控制的原则设置岗位。
第七条 人事代理岗位仅限于学院紧缺或急需的专任教师岗位。
第八条 人事代理专任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师德,愿意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工作。
(二)身心健康,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胜任本职工作。符合岗位所需要的任职资格、执业资格等特定条件。
(三)初次聘用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四)学历层次根据岗位需要确定。
第三章 人事代理专任教师聘用程序
第九条 用人单位(部门)结合学院和专业发展,在每年年初提出人事代理专任教师需求计划,人事处汇总后制定年度人事代理专任教师公开招聘方案,经院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学院成立人事代理专任教师公开招聘领导组(以下简称招聘领导组),招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实施招聘工作。
领导组组长:院党委书记、院长
副 组 长:分管人事副院长
成 员: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师工作处)、人事处、财务处、教务处、科技处、发展法规处、教育研究与教学评建处等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人事处,主任由人事处处长担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招聘程序
1.公布信息:对于岗位紧缺或急需的专任教师,根据院党委常委会批准的计划数额,由人事处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2.资格审查:由人事处组织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
3.聘用考核:根据制订的具体招聘方案,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技术水平等条件进行考核(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形式)。
4.身体检查:拟聘人员必须到学院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符合岗位健康标准,方可聘用。
5.公示:根据考核结果,由人事处负责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6.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后,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由人事处通知本人,在一周内到人事处报到,签订聘用合同、过期视为自动放弃。聘用合同经双方签字,由学院委托的人事代理机构鉴证后生效。
7.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由人事处代表学院到委托的人事代理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8.报到上岗:确定的人事代理专任教师持报到通知到用人单位(部门)报到上岗,五个工作日内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合同管理
1.聘用合同的签订。人事代理专任教师与学院签订《太原工业学院人事代理专任教师聘用合同书》,合同书中应明确约定聘用岗位与工作职责;聘用合同期限;工作报酬与保险福利待遇;工作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争议的处理等事项。初次聘用人员聘期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
2.聘用合同的续签。聘用原则上实行三年一聘。
(1)个人申请: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受聘人员向所在单位(部门)提交续聘申请,申请续聘人员的年龄应不超过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
(2)单位审核:用人单位根据受聘人的工作表现、业绩考核及工作需要研究决定是否继续聘用,并将续聘意见报人事处。
(3)学院批准:人事处根据用人单位(部门)的审核意见整理上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4)签订合同:学院研究同意续聘人员,由人事处办理续聘手续。
3.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相关规定。
第四章 聘用人员待遇
第十三条 薪酬待遇。人事代理专任教师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科研基本工作任务后,每月按照本人岗位对应的基本工资标准发放工资;超过基本工作量发放超工作量绩效。
第十四条 人事代理专任教师在聘用期内,学院按国家、山西省和太原市的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手续,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社会保险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本人应承担的部分由学院直接从支付给本人的工资中扣缴。
第十五条 人事代理专任教师的党团和工会组织关系、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和评奖评优等与事业编制人员同等对待。
第十六条 聘用期间,人事代理专任教师与学院同类人员一起参加职务晋升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与认定,院内兑现相应待遇等。
第十七条 人事代理专任教师在聘期内按照《太原工业学院考勤管理暂行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不为人事代理专任教师提供学历教育经费。用人部门可以根据岗位工作需要按学院有关规定对聘用人员进行短期培训。聘用人员在学历上如需要继续深造,脱产学习的,经学院同意,可解除聘用合同;在职学习的,须在聘期内工作满两年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学习。
第五章 聘用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与委托的人事代理机构签订单位委托代理合同,根据合同办理各种交接手续。学院委托的人事代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要求,在其服务项目范围内提供相应的人事代理服务。
第二十条 人事代理专任教师聘用期间相关代理费用由学院统一交纳。本人辞职或与学院解除聘用合同后,学院即与其脱离代理关系,且不再为其交纳代理费。
第二十一条 学院建立人事代理工作专用档案
为方便对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学院建立人事代理工作专用档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人事代理专任教师专用名册、数据库、人员变更纪录。
2.个人档案接转证明或手续,人员入校批件。
3.《太原工业学院公开招聘人事代理合同制专任教师报名表》、《太原工业学院人事代理专任教师聘用合同书》、《人事代理协议书》等。
4.已办理的各项社会保险手续台帐或存根。
第二十二条 人事代理专任教师由人事处和用人单位(部门)共同管理。
人事处负责审核聘用人员岗位设置、审核发放工资等人事管理工作;负责聘用人员合同签订、解除和鉴证、社会保险缴纳、业务档案管理等工作。
用人单位(部门)负责制订岗位职责、工作安排、业务培训、日常管理、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业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人事代理专任教师年度或聘期考核办法参照学院事业编制人员执行。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部门)负责考核,人事处负责建立人事代理专任教师校内业务档案,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归入本人档案,并作为工资等级晋升、下一聘期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人事代理专任教师年度考核不合格或累计两年考核基本合格的,解除聘用关系。由于个人工作失误造成较大事故的,报学院批准予以解聘。
第二十五条 人事代理专任教师在聘用期间,其党、团、工会、计划生育等关系由学院管理。人事代理专任教师在聘用期间,办理有关证明函件,可持学院介绍信到委托的人事代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六条 人事代理专任教师须参加国家、省和学院规定的有关培训教育。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接受岗位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人事代理专任教师符合省内人才引进政策、学院引进条件的,可优先考虑正式引进。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人事争议仲裁组织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部门),指学院教学系部和教辅部门
第三十条 如遇国家相关法律与政策调整,本办法将予以相应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山西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