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合理配置人才资源,规范人员调入调出、院内调配、对外借出等工作,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调配原则
1.分类管理原则。人员调配工作要在岗位设置的基础上,实现对各类人员的分类管理。
2.符合人事规定原则。人员调配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人事人才制度要求。
3.人岗相适原则。人员调配须符合学院现有岗位聘任条件,坚持人岗相符。原则上,在岗位聘任期限内,各类岗位之间不跨类调配。
4.严格审核原则。人员调配要严把入口关,不得随意降低条件。
5.计划管理原则。人员调配坚持需求导向,在年度核定的计划指标范围内进行,院属各单位不得超指标调配。
6.一事一议原则。对于学院急需紧缺人才、或者引进创新团队等,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处理。
二、事业单位编制人员调配
(一)人员进入
学院人员进入主要包括公开招聘、人员调入、国家政策性安置等途径。根据上级部门用人政策,院属各单位要制定年度用人计划,由人事处汇总,报院人才工作领导组研究批准后实施。院属各单位人员进入须在本单位指标范围内,不得超指标进人。
1.公开招聘。主要指通过考试、专项招聘、高层次人才引进等形式招聘的人员。在严格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基础上,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公开招聘方案,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并经院党委常委会通过后,实施招聘工作。
公开招聘拟录用的人员,人事处根据公开招聘方案,依据拟录人员学历学位及专业背景提出分配方案,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并经院党委常委会通过后,办理录用及分配手续。
2.人员调入。人员调入主要充实专任教师队伍,学历学位或职称原则上符合学院人才要求。
(1)正高职称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2)副高职称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且须具有硕士学历学位及以上;
(3)博士学历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4)对学院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创新团队或其他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经院长办公会和院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学位或职称等条件。
根据人才引进相关规定及要求,按以下程序办理。
(1)拟调入人员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初审合格后,将申请和本人主要工作成果材料报人事处审核。
(2)对符合条件的拟调人员,由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进行政治和业务考察,并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办公会和院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3)批准调入的人员,由人事处办理调动及聘用手续。
3.国家政策性安置。国家政策性安置主要包括安置军转干部及随调家属、现役军人随军家属、退役士兵等。根据上级主管单位安置要求,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并报院党委常委会通过后,由人事处办理人员接收及安置手续。
(二)内部调配
1.院内调配。指教职工在院内各单位间的流动,原则上在同类岗位之间调整。
(1)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太原工业学院院内人员调配审批表》,原单位、拟调入单位及分管(联系)院领导分别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2)批准的院内调配人员,由人事处办理院内调配手续。
2.院内借调人员。指因院内单位工作需要,临时借调人员。
(1)借调时限为六个月以内的借调人员,经现单位、借调单位及分管(联系)院领导分别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办理借调手续;借调时限超过六个月的借调人员,现单位、借调单位及分管(联系)院领导分别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审批。
(2)借调人员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进行考核。借调期满后需回原单位工作。如仍需借调,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三)对外借出。对外借出指因工作需要,院内职工借出到外单位工作。借调时限累计不超过两年。
院外单位须开具借调函,本人所在院属单位及分管(联系)院领导分别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其中科级及以上干部须经院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对外借出人员进行双重考核。外借期间,学院对其进行工作效能考核,重点考核其外借期间对学院发展的贡献等。同时,借入单位需要出具外借期间考核意见。根据双重考核意见,作为外借人员年度考核、是否继续外借等工作的主要依据。
(四)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主要指院内人员因个人原因要求调离或辞职,以及受到开除处分。
1.调出或辞职离校。
(1)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并报分管(联系)院领导同意后,填写《太原工业学院离职人员审批表》。
(2)人员调离或辞职离校,须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博士、高级职称或科级及以上的人员调离或辞职离校,还须经院党委常委会通过。
对不同意调离或辞职的,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对同意调离或辞职的,依据学院各类岗位人员服务期的有关规定要求,办理相关事宜。
2.开除。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给予开除处分的院内人员,须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院党委常委会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由人事处负责办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等相关手续。
三、非事业编制人员调配
我院非事业编制人员一般分为劳务派遣、人事代理和与学院签订劳动合同(普通用工)三种。
1.我院非事业编制用工原则上采取劳务派遣和人事代理的用工方式。对于岗位用工5人及以上的集中招聘,人事处制定用工招聘方案,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并经院党委常委会通过,人事处负责实施公开招聘事宜;因辞职或其他原因造成个别岗位用工空缺时,确因工作急需,在不低于原岗位条件要求的基础上,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由人事处采取其他方式个别招聘补充。
2.根据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高层次人才配偶可视其学历学位、专业、职称等情况,按我院现有非事业编制用工形式妥善安置。
3.非事业编制人员内部调动等调配程序,参照我院事业编制人员规定执行。
四、调配纪律及要求
1.院属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人事调配工作。调配人员要切实根据工作需要,并经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再签署意见。
2.各级领导和参与人事调配工作的人员,要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对违犯纪律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3.各单位要树立全局观念,坚持按原则办事,下级服从上级,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对学院确定的调配任务要积极办理,认真执行。
4.广大教职工要服从学院安排,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的关系。调配人员在办理手续过程中,要遵守劳动纪律,履行岗位职责,考勤等仍属原单位管理。
5.经研究同意调出或辞职离校的人员,自通知本人之日起,在一个月之内应办理完离校手续。一个月之内仍未办理完手续的,从次月起停发工资及相关待遇。
6.作为人才引进的教职工,其配偶是随调或安置到学院工作的,如引进的教职工申请调离或辞职离校时,其配偶须同时调离或辞职离校。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原《太原工业学院人员调配工作暂行规定(修订)》同时废止。
201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