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劳动纪律,严明校纪校规,改进工作作风,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2014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监察部第18号令,2012年)、《山西省省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晋人社厅发〔2011〕138号)和《太原工业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纪律与管理规范
(一)全校教职工一律实行考勤制度,以系、部、处(室)为单位,按正常工作日进行考勤。专任教师实行上下课考勤制度,管理、教辅、实验、工勤等岗位工作人员实行学校规定的坐班制度,非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遵循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管理要求。
(二)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规,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到岗工作,因各种原因不能到岗工作,必须提前或及时按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中途脱岗或旷工。
(三)经学校批准正式录用或聘用的人员,应在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职手续,并签订服务协议或聘用合同。
(四)经学校批准,借调外单位工作的、脱产在校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每月向所在单位(即二级管理单位, 下同)提交借调单位或博士后流动站出具的考勤证明;外出学习,每学期末向所在单位提交学习进修单位出具的学习研究出勤证明,并通过电子邮件向所在单位提交一份学习工作生活情况报告。
(五)教职工离岗参加国内外学习、进修或从事博士后研究,无论期限长短,均须提前两个月按规定办理脱产学习申请审批手续。获得批准离岗人员需提前两周,向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办理离岗手续,未办理或者未办理完结离岗手续,擅自离岗的,视为旷工,自离岗之下月起停发一切薪酬待遇。
(六)外出进修学习按期返校后,应在半个月内到人事处、国际交流合作处、教师工作处及所在单位报到,交验相关证书,交验护照(通行证)入境时间,办理相关上岗手续。
(七)公派出国(境)人员、国内进修学习、博士后研究人员因科研工作、学习研究需要,确需延长的,应提前一个月办理书面延期申请手续。学校批准延期的,延长期间待遇按照太工院发〔2019〕48号《太原工业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未办理或未批准延期的,超过批准期限后仍未返校报到上班,视为逾期未归人员,自期满之下月起停发一切薪酬待遇。
(八)经学校批准调出、辞退、辞职、自动离职、解除(终止)合同等方式解除人事(聘用)关系的各类离校人员,在接到办理离校通知的一个月之内,应按照学校相关部门规定,结清人事、工资、社会保险、财务、资产、房屋等各种关系。
各类离校人员中,服务期未满的(不含上级任命的调离人员),应执行学院有关服务期规定及所签服务协议的约定。
(九)已离校人员回学院办理个人事务,须先向人事处提交办理个人事务申请书,人事处查证其是否已与各部门结清校内关系。如未结清,令其先行补办。如已结清所有校内关系,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为维护学校利益,离校人员如无人事处签署的同意办理意见,校内各职能部门、原所在单位都不得为其出具相关证明、提供任何服务,否则追究承办单位领导和承办人员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承办单位领导和承办人员负责追偿或先行赔偿。
(十)教职工从事校内外兼职活动,应在高质量完成本职教学科研、管理等任务的前提下,按相关程序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报学校审核、批准,签订兼职协议后方可进行。严禁未经学校批准在外兼职(学术类团体除外),严禁全职兼职。
(十一)各单位不得擅自向校内外其他单位借调工作人员或擅自安排本单位职工到校内外其他单位工作。未经学校批准,安排借调的,除责令召回借调人员,还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扣发负责人当月5%的岗位绩效工资,借调人员未在限期内返回的,从限期期满之日起停发一切薪酬待遇。
如确需借调工作人员,借调科级以上干部须征得校级主管(联系)领导及党委组织部同意,借调其他工作人员须征得校级主管(联系)领导及人事处同意,按照太工院发〔2019〕112号《太原工业学院人员调配工作相关规定》履行手续。
二、考勤类别
(一)出勤。指遵照规定工作时间在岗工作。
(二)因公外出。指因学校批准的出差、到校外单位挂职或被上级部门借用、国内外进修、攻读学位、参加培训、专业实践锻炼、讲学、函授面授及考试等不能到岗工作。
(三)请假。指因各种原因不能到岗工作。请假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假等。
(四)旷工。指除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外,教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到岗工作。
三、考勤管理
(一)考勤是实施各类考核、奖惩、职务任免、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薪酬发放、工资晋级等的重要依据。
(二)教职工考勤由二级单位负责管理,各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单位须指定一名考勤员,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出勤登记、汇总、上报工作。各单位要认真落实考勤责任制度,严格执行请销假审批手续,建立教职工考勤台账,准确记录教职工出勤情况,切实履行检查监督职责。
(三)考勤工作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本单位人员的出勤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学校将建立劳动监察制度,不定期地对各单位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谎报瞒报以及相关材料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发现,对当事人和审批负责人一律问责,并扣发当月10%岗位绩效工资。该单位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四)对各种不在岗人员的情况,在填写报送考勤月报表时,要据实填报,并附加请假的相关证明材料将原始证据复印件上交人事处,原件留存本单位备查。
(五)人事处对各单位报送的考勤汇总表进行审核,对各类应扣发工资待遇的人员,进行核算、造册,通知财务处在次月执行扣发。
(六)教职工考勤结果实行月报制,考勤员须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统计上月的考勤情况并填写《太原工业学院教职工考勤月报表》(见附件),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人事处,作为发放工资的依据。
四、请销假规定
(一)教职工因事、因病等原因请假,需说明请假理由和期限,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审批。除特殊情况外,请假原则上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前提。
(二)请假程序与审批权限
1、请假程序
教职工因各种原因不能上班,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认真填写《太原工业学院教职工请假表》(见附件),按各级各类人员请假审批权限予以审批,经批准后,将请假表交由所在单位考勤员保存,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或来不及办理时,应及时通知所在单位负责人,并委托他人代履行请假手续,并尽快补办相关材料,否则按旷工处理。
2、审批权限
(1)处级干部请假执行校处级干部请销假规定。
(2)科级及以下教职工请假权限(详见下表)
项目 |
请假天数 |
审批人 |
事假 |
≤15 |
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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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天<60 |
单位负责人 |
分管(联系)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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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单位负责人 |
分管(联系)校领导 |
党政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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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 |
≤5 |
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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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天≤30 |
卫生科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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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90 |
卫生科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分管(联系)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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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含长期病休) |
卫生科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分管(联系)校领导 |
党政主要领导 |
探亲假 婚假 |
执行国家及 地方相关规定 |
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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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假 |
≤7天 |
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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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假 |
执行国家及 地方相关规定 |
卫生科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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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类请假规定
(1)事假
教职工因处理个人事务可以请事假,原则上单次不能超过 15 天,一年内累计不超过 60 天。
事假在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 15天以上60天以内的,还需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60天以上的,还需报党政校领导审批。
教职工因私出国(符合出国探亲条件的除外),按请事假和学校出国人员管理规定办理审批。
(2)病假
教职工因病不能正常工作可以请病假。
病假在5天以内(含 5 天)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在5天以上30天(含 30 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及卫生科负责人批准;30天以上90天(含 90 天)以内的,还需报分管(联系)院领导审批;90天以上的,还需报党政校领导审批。
请病假 5 天以上的,需提交就诊医院或省直单位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住院证明,并经校卫生科审核,建议休息天数。若无医院证明(或证明不符要求的),按事假处理,既无医院证明又未事先请假的,按旷工处理。除精神病患者、重症患者外,请病假 2 个月以上或已累计病假 2 个月仍需继续请病假的,还需提交就诊记录、病历本。
因公出差或探亲期间在外地患病,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或住院证明。
(3)探亲假
①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工作满一年后,可申请探亲假,由所在单位批准。
教职工探望配偶,需对方单位提供两地分居证明,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 天;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 天;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20 天。
②教职工申请出国探亲,只能申请探望配偶,且须满足“配偶系公派出国留学、期限在一年以上、在国外学习已达一年”的条件,探亲假期视其配偶公派出国期限确定,每留学一年,给假1个月,最多3个月,不得延期。凭配偶出国留学材料,按学院出国人员相关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出国探亲,探亲期间按事假处理。
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除非特殊情况,其他时段请探亲假视同请事假。
(4)婚假
教职工领证结婚,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可给予婚假,30 天,由所在单位批准。
(5)丧假
教职工因直系亲属去世,请假期一般不超过 7 天(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由所在单位批准。
(6)生育假
女职工因生育请假,由所在单位批准。
①女教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奖励延长产假6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②女教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满3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30天;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满7个月引产,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享受产假98天。
③女职工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工作时间内每天给予 1 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视为正常出勤。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上班工作的,经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断需延长者,按请病假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三)需要续假者,应在假期到期前办理完续假手续,按照前后总天数逐级报批,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四)教职工请假期满或假期未满提前上班,应及时到所在单位办理销假手续。
(五)超过审批权限的休假天数,按旷工处理。
五、各类假期待遇
(一)事假
1、事假按工作日累计。
2、当月事假累计超过10天,当月岗位绩效按50%计发,奖励性绩效根据考核结果及本单位绩效方案计发。
3、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当年岗位绩效按90%计发,奖励性绩效根据考核结果及本单位绩效方案计发,年度绩效考核不得为优秀。
4、特殊情况经批准,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当年岗位绩效按50%计发,奖励性绩效根据考核结果及本单位绩效方案计发,年度绩效考核不得为优秀。
5、特殊情况经批准,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学院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不确定等次,停发全年院内绩效工资。
(二)病假
1、病假按工作日累计。
2、当月病假累计超过15天,当月岗位绩效按70%计发,奖励性绩效根据考核结果及本单位绩效方案计发。
3、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0天,当年岗位绩效按90%计发,奖励性绩效根据考核结果计发,年度绩效考核不得为优秀。
4、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含6个月),按长期病休人员对待。学院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不确定等次,停发全年院内绩效工资。
5、病假满6个月(长期病休人员)或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者,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下同)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
(三)探亲假
探亲假期间,薪酬待遇不变,路费按财务处相关规定报销。
(四)婚假、丧假
婚假、丧假期间薪酬待遇不变。
(五)生育假
1、生育假期间统发工资待遇不变。
2、根据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生育假期间,生育津贴与工资不能同享。
(六)工伤假
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教职工,在规定治疗休养期内,薪酬待遇不变。休养期结束未能上班的,按病事假办理相关手续。
六、 旷工及迟到、早退人员的管理
(一)旷工人员
1、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岗者。
2、虽然办理了请假手续,但未按照本考勤管理规定第四项的请假程序和审批权限履行请假审批手续者。
3、假期满未续假且逾期不归者。
4、擅自调课、请人代课或因个人原因导致停课者。
5、因工作变动,在规定时间内不到新工作岗位报到上班者。
6、申请学习、调动,未经批准,且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离岗者。
(二)旷工的处理办法
1、对于旷工的教职工,各单位要进行严肃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屡教不改者,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2、旷工半天,扣发当月岗位绩效的5%;旷工1天,扣发当月岗位绩效的20%;教师旷教一次视为旷工半天。
3、当月旷工累计3天(含)以上,当月岗位绩效停发;连续旷工15天(含)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含)以上,全年绩效工资停发。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三)迟到、早退现象及处理办法
1、未按规定时间上、下班即为迟到或早退。
2、上班时间有上网聊天、玩游戏或串岗聊天等行为(与本职工作无关),每发现一次,视为一次迟到或早退。
3、迟到或早退一次,由本单位进行批评教育;迟到或早退超过3次者,视为旷工一天。
七、长期病休人员的管理
(一)一年内连续病休或累计病休超过6个月的人员为长期病休人员。
(二)长期病休人员(除重症患者)每半年到人事处签到一次, 并向人事处提供指定医院出具的原发疾病最新诊断证明、病历本或就诊记录。无故不按时提交,不再享受病休待遇,按旷工人员对待。诊断证明与病历本或就诊记录不相符的,或没有诊疗记录的,按旷工对待。
(三)长期病休人员病休期间从事与病休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或在外兼职,从发现之日起取消病休待遇,按旷工对待。
(四)长期病休人员原发疾病已经治愈或减轻能上岗工作的,需办理返岗手续方可工作;长期病休人员若失去劳动能力,或符合上级有关退职和提前退休条件的,可办理退职或提前退休手续。
八、长期不在岗人员的管理与清退
长期不在岗人员,不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职务晋升、工资晋级等,所聘工作岗位予以解聘。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教职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认定为“长期不在岗人员”。
1.擅自出国(境)或者移民国(境)外。
2.擅自离岗外出学习或从事研究。
3.因公(私)出国(境)期满未归。
4.进修学习期满未归。
5.离职手续尚未办结即擅自离岗不上班。
6.借调校外单位已到期,未经学校批准不按时返岗上班。
7.未办理相关手续,私自在外单位全职工作。
8.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监察机关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9. 离开住所地下落不明达半年以上。
九、附则
(一)本规定自 2020年9月1日起实施。学校原相关人事考勤管理规定作废,其它管理规定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本规定实施中有关条款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国家、省政策执行。
(三)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