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强化岗位职责和竞争意识,调动全院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进工程应用特色鲜明和区域(行业)有重要影响的应用型本科院校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教人〔2017〕41号)、《山西省省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晋人社厅发〔2011〕138号)等文件精神,为逐步建立与学院实际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国家政策相衔接的绩效工资分配制度,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在《太原工业学院岗位业绩津贴实施方案》(太工人发〔2012〕96号)的基础上,特制订《太原工业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按照山西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改革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总体要求,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充分体现人才的知识价值,激发教师和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引导全院教职工全身心投入到科研、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中,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 实施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按需设岗、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
(二)坚持按劳取酬、优劳优酬、多劳多得的原则。将绩效工资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充分体现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坚持突出重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合理的绩效工资水平确定机制,向教学和科研一线倾斜,同时兼顾各类岗位人员的收入水平,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激励人才成长,推动人才队伍协调发展,努力构建和谐校园。
(四)坚持严格考核、注重业绩、合理分配的原则。建立合理的绩效激励和考核机制,实行分类分层考核评价体系,强化绩效考核管理细则,以考核结果为依据确定绩效工资。
(五)坚持总量控制、动态调整、逐步实施二级管理的原则。根据学院发展目标、人员结构、办学规模,逐步建立一种绩效工资总量控制、分类考核、稳定规范、动态调整、科学有效的绩效工资管理机制。将院内分配制度改革与现行地方政策及国家绩效工资制度有机结合起来。
第三条 实施范围
学院在编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二章 岗位类型与绩效工资构成
第四条 岗位类型
学院共设置三类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
根据《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和《太原工业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办法》,以聘任岗位确定绩效工资。
(一)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包括教师岗位、实验岗位、教辅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二)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工勤岗位
工勤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第五条 绩效工资构成
除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政策性津贴补贴以外,由学院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均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绩效工资总量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
基础性绩效工资包括职务绩效和岗位绩效。
1.职务绩效指《山西省省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中规定的基础绩效工资。(详见附件1《职务绩效标准》)
2.岗位绩效指按所聘任岗位并完成学院规定工作任务的绩效工资。(详见附件1《岗位绩效标准》)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包括任务绩效、教学绩效、科(教)研绩效、计酬不计量绩效、辅导员绩效、突出贡献绩效。
1.任务绩效指非教学人员年终完成学院岗位职责规定的工作任务,且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所享受的绩效。(非教学人员适用,详见附件1《任务绩效标准》)
2.教学绩效指任课教师超出教学基本工作任务后给予的激励绩效。(详见附件3《教师岗位工作任务、绩效考核办法》)
3.科(教)研绩效指专任教师完成科(教)研基本工作任务后,科(教)研考核合格所享受的年终奖励性绩效,以及取得科技成果和教研业绩所奖励的绩效。(详见附件3、4、7、8、9、10相关考核细则)
4.计酬不计量绩效指教职工在完成本岗位职责之外的其他无法量化和突发性工作所产生的绩效。(详见附件12《计酬不计量绩效发放规定》)
5.辅导员绩效指学院相关人员,从事辅导员管理工作,完成规定工作职责,根据考核结果所发放的绩效。(详见附件6《辅导员岗位绩效考核办法》)
6.突出贡献绩效指为学院做出特殊贡献,在教学、科(教)研、管理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并经学院研究决定所发放的绩效。
第三章 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发放
第六条 绩效考核
学院绩效考核依据岗位设置类别进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岗位基本要求、工作态度、工作质量以及所做的贡献、成绩等。考核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业绩,公正有序。
一、教职工依据岗位类型(教师、实验、管理、辅导员、其他专技、工勤等)进行绩效考核。
1.教师岗位和实验岗位主要考核师德师风与学术规范、教学质量与教学效果、教学业绩与科(教)研贡献、社会服务与专业发展等内容。由各系部、教师工作处、教务处、科技处、教育教学评建处等部门组织完成,确定考核结果。
专任教师根据教学课程分为教学型、教学科研型和科研教学型三类。须完成学院及系部规定的工作任务,分别按照各教学类型的考核指标进行考核。
2.管理岗位主要考核其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工作精力投入程度、出勤情况、管理成效、管理创新能力及工作责任心、工作业绩、师生满意度等方面。由各单位、组织部、人事处共同完成,确定考核结果。
3.辅导员主要考核其对思想政治素质、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实绩等方面。由学生处、各系部组织完成,确定考核结果。
4.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考核其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出勤情况、专业理论水平、科技创新能力、专业技术操作能力、专业技术业绩和成果,为教学科研服务成效等情况。侧重考核在工作实际中的敬业精神、工作业绩和创新能力以及围绕教学、科研服务平台建设等所做的贡献。由各相关单位组织完成,确定考核结果。
(有实训教学任务,工训中心的教师参照教师岗位进行考核)
5.工勤岗位主要考核所聘岗位职责情况、敬业精神、作业规范程度、服务意识,操作熟练程度、出勤情况及完成工作的数量与质量等方面,由后勤保障处及相关部门组织完成,确定考核结果。
6. 双肩挑人员及聘任教师岗位的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岗位和教师岗位双重考核,职务绩效按所聘岗位标准执行,其他绩效可就高执行。
双肩挑人员及聘任教师岗位的管理人员,必须完成专任教师1/3的基本工作量(教学:只计算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和毕业设计),方可足额发放岗位绩效,超出部分由各单位根据本系实施细则发放教学绩效。(各系部根据本系实际情况设定上限,超出上限部分减半发放绩效。建议上限不超过专任教师基本工作量的2.5倍,也可结合系部平均工作量确定)
聘任管理岗位的教学兼职人员,在优先保证完成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根据需求可承担教学工作量,由各单位根据本系实施细则发放教学绩效。(各系部根据本系实际情况设定上限,超出上限部分减半发放绩效)
双肩挑人员科教研工作量不作硬性要求。
二、教职工考核结果分为优秀A、合格B、基本合格C、不合格D四个等级,优秀率控制在参加考核教职工总数的15%以内。考核周期一般为自然年度,教学工作考核时间区间为当年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科(教)研业绩考核时间区间为三个自然年业绩滚动累计。
第七条 绩效工资发放
绩效工资以考核结果为依据分两部分发放。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
1.职务绩效根据文件规定的标准按月发放。
2.岗位绩效根据聘任岗位对应的标准,由学院统一发放。(全年按10个月计发,1、2月为考核期不予发放)。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统一发放
1.任务绩效根据各单位年度考核结果统一发放。
2.教学绩效根据系部(含有教学任务的非教学单位)所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及上年度教学绩效总量等实际情况,切块核拨至系部(含有教学任务的非教学单位),进行二级分配。二级分配不得突破学院核拨的经费总量,也不得留存,确保专款专用。各系部依据分配方案制订发放明细,报人事处审核备案,财务处统一发放。
3.科(教)研绩效,根据学院上一年度科(教)研业绩及科(教)研成果总量,核拨至系部,进行二级分配。分配原则、程序同教学绩效。
4.计酬不计量绩效是学院绩效工资总量的组成部分,按照发放项目、标准和程序逐级审批,报人事处备案,财务处统一发放。
5.辅导员绩效根据全院学生人数和班级数,按上一年度经费总量核拨至学生处,学生处根据考核细则和考核结果制订发放明细,报人事处审核备案,财务处统一发放。
一线专职辅导员无行政职务的,任现职满四年,考核合格及以上者,岗位绩效和任务绩效参照管理岗位八级发放;任现职满八年,考核合格及以上者,岗位绩效和任务绩效参照管理岗位七级发放。任现职满十二年,考核合格及以上者,岗位绩效和任务绩效工资参照管理岗位六级发放。任现职满十六年,考核合格及以上者,岗位绩效和任务绩效工资参照管理岗位五级发放。
6.突出贡献绩效根据学院党政会议精神,结合相关文件规定,由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发放明细,报人事处备案,财务处统一发放。
三、个人年度绩效考核优秀者,奖励本人岗位绩效工资的10%,基本合格者,降低本人岗位绩效工资的10%,不合格者停发全年岗位绩效。人事处根据考核结果,制订发放明细,财务处统一发放。
四、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未达到相应基本工作量要求的,按所欠缺工作量与基本工作量的比例相应核减岗位绩效。
五、聘用岗位发生变动时,从新聘岗位的下月起,兑现相应绩效工资,并按照新聘岗位进行考核,发放相应的绩效工资。
六、引进杰出人才的绩效工资,按来院所签聘用协议执行。
七、调入人员按所聘岗位进行考核,按实际在岗时间发放相应的绩效工资。
八、新参加工作的见习期人员,见习期内免于基本工作量考核。教学绩效参照管理兼教学人员考核规定发放。
第八条 其他规定及相关事宜
一、经上级部门批准,学院同意公派出国(境)、支教、扶贫、挂职锻炼、借调等在规定期限内,绩效工资按有关规定和协议书约定执行。逾期未归者,从规定期限下月起暂停发放全部绩效工资。
二、经学院批准,在国内/国外读博、进修访学、企业实践等人员,在规定期限内,绩效工资按有关规定和协议书约定执行。逾期未归者,从规定期限下月起暂停发放全部绩效工资。
三、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内,职务绩效正常发放,岗位绩效需完成规定基本工作量方可发放,奖励性绩效不予享受(超出基本工作量的部分按系部教学绩效相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发放一次性营养补助。
超出国家规定假期1个月至半年,当月岗位绩效停发;超过半年以上,全年绩效工资停发,绩效(年度)考核不得为优秀。
四、当月病假累计15天(含)以上,事假累计10天(含)以上,次月岗位绩效按50%计发,奖励性绩效根据考核结果计发。
全年病假累计达三个月(含)以上,事假累计达30天(含)以上,次年岗位绩效按90%发放,奖励性绩效根据考核结果计发,绩效(年度)考核不得为优秀。
全年病假累计达六个月(含)以上,按长期病休人员执行。
五、当月旷工累计3天(含)以上,次月岗位绩效停发;连续旷工15天(含)以上,累计旷工30天(含)以上,全年绩效工资停发。
六、受到行政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处分期内奖励性绩效按80%计发。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奖励性绩效按降低后的80%计发。
七、离岗人员未参加年度考核,不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八、待聘人员重新上岗,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岗位绩效按同级岗位绩效90%发放,奖励性绩效根据本单位考核办法发放,绩效(年度)考核不得为优秀。
九、当年退休人员分段发放绩效工资,从退休下月起执行退休标准。
十、长期病休人员,只发职务绩效,其他绩效工资不予发放。
十一、离退休人员按学院相关规定共享改革成果的绩效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根据学院发展状况而定)
十二、管理岗位处级干部因年龄或其他原因退出原岗位的,其绩效工资按《太原工业学院中层干部职务任期办法》(试行)太工党发〔2017〕9号文件执行。
十四、依照中纪委、省纪委和省人社厅、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统一学院的各类津贴补贴发放方式,将以往教职工的教学酬金、岗位津贴、各类奖金和补贴等均纳入到奖励性绩效中。实施绩效工资后,严禁违规发放任何形式的津补贴。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方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从2019年1月1日起试行。原太原工业学院岗位业绩效津贴实施方案(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方案根据学院事业发展和试行情况,适时予以调整。上级
文件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本方案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太原工业学院绩效标准
附件二:绩效工资二级管理细则
附件三:教师岗位工作任务、绩效考核办法
附件四:实验岗位工作任务、绩效考核办法
附件五:管理岗位、其他专技岗位和工勤岗位绩效考核办法
附件六:辅导员岗位绩效考核办法
附件七: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附件八:优秀业绩和教学成果认定奖励办法
附件九: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
附件十:科技成果绩效奖励办法
附件十一: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有关规定
附件十二:计酬不计量绩效工资发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