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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草案)
时间:2023-06-15 09:15    作者:     点击:

为深化学院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晋人字〔2008〕111号)、《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晋人职字〔2009〕9号)、《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09〕10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管理办法》(晋人社厅发〔2013〕93号)和《关于进一步改进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58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岗位设置原则

1.指导思想

按照岗位设置科学、运行管理规范、职级能上能下的改革方向,建立适合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推进学院高质量发展。

2.岗位设置原则

(1)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2)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依岗定薪、合同管理;

(3)稳妥推进,提高效能,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二、实施范围

学院在职在岗的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

三、专业技术岗位类别、数量及比例

1.专业技术岗位类别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岗位、教辅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岗位。教辅岗位主要包括实验(工程)技术、图书资料、编辑出版。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档案、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数量及比例

专业技术岗位数量原则上以现有专业技术岗位在职在岗人员为基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以编制数为准)的70%,其中,教师岗位总量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8%。

四、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要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得突破。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职务岗位为一至四级,副高级职务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职务名称、结构比例、最高等级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

2.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二级、三级、四级之间结构比例为1:3:6,副高级岗位五级、六级、七级之间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八级、九级、十级之间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十一级、十二级之间结构比例为5:5。

3.特设岗位是根据学院特点和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的特殊需要,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学院非常设岗位。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1.教师正高级岗位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岗位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岗位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岗位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执行。

3.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学院根据山西省有关条件确定人选,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4.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教师岗位。

六、岗位任职条件

1.基本条件: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品行,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学历(学位)、能力或技能要求,满足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以及所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2.申报条件:学院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不同类型、不同等级岗位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各类岗位的申报条件、岗位职责和聘用办法。

3.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主要依据学术成就、学术影响和学术资历确定。学术成就包括科研和教学奖励、科研项目和成果、文章和专利及成果转化等;学术影响包括在学术组织中担任的职务级别、学术地位、学术声誉等方面的杰出表现;学术资历按任职年限确定。

七、岗位设置聘用工作与组织管理

1.根据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需要,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学院成立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织领导机构。

2.学院在上级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根据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实际工作和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制定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开展岗位聘用工作。

3.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聘用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按照《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由个人对照申报条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推荐,学院组织认定和评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下岗位,由个人对照学院公布的认定和申报条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各单位组织初评和推荐,学院组织认定和评审。

5.所有在编正式专业技术人员,均按现聘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拒不竞聘和未予聘用的,应按规定予以辞聘,并将其人事关系和个人档案转入人才市场。学院在编但长期不在岗人员,须回院参加岗位竞聘,否则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6.岗位聘用的基本程序

(1)公布岗位。学院公布竞聘岗位、岗位聘用条件等。

(2)申请应聘。应聘人员向各单位提出书面应聘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3)资格审核。各单位对应聘人员的聘用资格和基本条件进行审核。

(4)单位推荐。各单位确定各岗位推荐聘用人选,报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

(5)学院评审。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对各单位推荐聘用人选组织评审,结果报学院审议,二级岗位人选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选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6)结果公示。聘用名单需公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按照程序进行复议。

(7)签约上岗。学院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7.合同管理

(1)各类岗位的聘用合同内容包括岗位职责要求、工作目标、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合同期限、合同变更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2)专业技术岗位聘期一般为5年,学院对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上岗人员进行长期聘用。聘用合同期满前,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考核,及时做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3)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的变更、续订和解除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和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8.岗位聘用考核

(1)岗位聘用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所有获聘上岗人员都要进行年度考核,确定年度考核等级。专业技术人员以聘期考核为主,年度考核为辅,年度考核力求简捷、实效。

(2)聘期考核内容为合同中约定的聘期内应完成的任务,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应完成的学术科研任务应不低于上岗条件,聘期考核细则另定。

9.在岗位聘用中涉及直系亲属的,应实行回避制度。

八、争议与处理

1.应聘者对岗位聘用程序、聘用结果等有异议的,有权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或复议要求,学院在接到书面资料后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回复意见。

2.申诉者对回复意见或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可向学院申请调解。学院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应进行调查了解,并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当事人进行调解,及时将调解意见通知争议双方。

3.经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程序处理后,当事人对争议结果仍有异议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附则

1.上岗条件遵照本办法附件中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实施细则执行。细则所定条件中各类学术荣誉、奖励、成果和项目完成时间均为现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以来时间。任职年限自聘任年月起至2023年2月止。

2.本办法中所有确认条件中的有关业绩,均为现聘专业技术等级岗位以来所取得的业绩。任职年限、业绩等时间统计至2023年2月底。

3.任现职务以来,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岗位聘用意见,当年应暂聘用至现职务对应档次的最低岗位等级。

4.学术论文和著作要求按照《太原工业学院教师系列职称评审评价标准》(太工院发﹝2022﹞146号)中附件4《学术论文和专著相关要求》执行;学术论文期刊等级按照《太原工业学院学术期刊等级目录》执行。

5.设置2024年、2025年为过渡期,学院可根据2024年和2025年岗位聘用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当年退休人员专业技术等级岗位竞聘工作。

6.具有博士学位并聘任到讲师岗位,且享受副教授七级专业技术岗位校内绩效的专任教师,不能参加讲师专业技术等级岗位竞聘。

7.学院聘用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后,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核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相应待遇。

十、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实施办法由太原工业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1.《太原工业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织领导机构》

2.《太原工业学院教师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3.《太原工业学院教辅和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