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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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发放临时补贴(第二次)的通知
时间:2010-11-26 07:05    作者:     点击:
院属各单位:

根据晋人社厅发[2010]174号文件精神,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实施前,向事业单位发放临时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发放标准:

1、在职人员标准:

临时补贴标准(第二次)

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职 务

标 准

职 务

标 准

职 务

标 准

(元/月)

(元/月)

(技术等级)

(元/月)

正厅级

490

 

 

 

 

副厅级

450

 

 

 

 

正处级

400

教授级

440

300

副处级

360

副教授级

390

高级工

260

正科级

310

讲师级

310

中级工

230

副科级

270

助理级

230

初级工

230

科员及以下

230

230

普通工

230


2、退休人员标准(生活补贴):

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标准

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职 务

标 准

职 务

标 准

职 务

标 准

(元/月)

(元/月)

(技术等级)

(元/月)

正厅级

435

副厅级

395

正处级

355

教授级

385

255

副处级

315

副教授级

345

高级工

225

正科级

275

讲师级

265

中级工及以下

195

副科级

235

科员及以下

195

助理级及以下

195

普通工

195


3.执行时间:

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说明:此次临时补贴与原执行的临时补贴均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实施办法仍执行太工人发[2008]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