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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取抚恤金与丧葬费的说明
时间:2019-11-14 17:47    作者:     点击:

根据山西省社保局业务经办流程及《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晋人字[2008]82号)、《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等三项费用标准的通知》(晋财行[2011]123号)文件精神,现将我院领取抚恤金与丧葬费做如下说明。

一、领取流程

1.去世教职工家属须第一时间通知教职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或家属于当月将死亡证明、火化证明、配偶及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交学院人事处社保科。

2.根据业务经办流程,人事处社保科于职工去世时间次月的12日前办理停缴养老保险或停发养老金业务,并于职工去世时间所在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办理医疗保险等退费业务。

3.相关业务办结后,由人事处信息劳资科按照相关规定核算抚恤金与丧葬费。

4.人事处将核算后的抚恤金与丧葬费通知财务处予以发放。

二、其他说明

1.教职工去世后,家属须于当月将去世职工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材料报人事处,以便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山西省社保局办理停保等相关业务。

2.若未按时报送材料,将造成社会保险费多缴或养老金多发等问题,影响抚恤金与丧葬费按时的发放。需待山西省社保局与学院办理完退费业务、学院与个人办理完退费业务后,再按领取流程发放抚恤金与丧葬费。

特此说明

 

    人事处

2019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