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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遗属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8-09-29 16:23    作者:     点击:

    根据山西省人事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晋人工字【2002】10号)和我院《关于教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实施办法》(华工分院人发【2002】64号)文件规定,并根据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并民发【2018】41号)文件,需调整我院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将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请于2018年10月8日至10月31日持:

    ① 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② 本人身份证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来院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者,停发生活困难补助。(注:①在校(本科及以下)遗属需提供本人在校证明。②配偶需提供所在地社区开具的未婚证明)

    二、提高遗属困难补助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