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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专任教师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时间:2023-04-03 08:56    作者: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学历学位结构与层次,鼓励专任教师攻读博士学位,加大力度培养新形势下学院建设发展所需人才,结合我院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一、攻读形式

按脱产和不脱产两种形式攻读博士学位,个人签订攻读形式后,三年内不得变更,具体情况按本管理办法中条款执行。

二、报考条件

1.我院在编在岗专任教师。

2.报考人员须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在学院工作满两年(以读博入学时间计算在院工作时间)。

3.报考专业须为学院学科建设发展所需专业,并与所从事专业领域相一致。

4.申请攻读国(境)外院校的,须为U.S.NEWS、THE、QS、ARWU世界大学最新版本排名的前300名院校。

5.年龄原则上在40周岁(含)以下。

6.不得连续三年报考。

三、报考程序

1.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向各系部下达博士培养计划指标,各教学系部、单位根据学院博士培养计划,结合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及教师申请情况,形成本单位3年内的博士培养计划,填写《太原工业学院攻读博士培养计划表》(人力资源部网站下载专区)。

2.各单位于当年年底前将培养计划表报人力资源部审核汇总,形成学院培养计划。年度培养计划当年有效,次年再次报考时须重新报计划审批。同一人员不得连续三年列入培养计划。

3.纳入培养计划的人员须从人力资源部网站下载填写《太原工业学院专任教师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表》,经审批同意后办理报考手续。

4.申请人取得录取通知书后,携带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太原工业学院专任教师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表》、《太原工业学院专任教师攻读博士学位记录备案表》到学院人力资源部签订《太原工业学院专任教师攻读博士学位回院服务承诺书》及《太原工业学院专任教师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书》。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须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对录取信息进行认定。

5.攻读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须由2名学院在编在岗职工作为担保人(距退休不足五年不可作为担保人,每位担保人不得同时为2名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提供担保,担保人在担保期间提出辞职、调离的须更换新的担保人),并签订《担保书》。

6.聘任在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科级和处级干部还须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在本市内就读的,承担的工作与所在部门协调解决后,方可办理相关攻读博士学位手续;市域外就读的原则上履行免职手续后方可就读。

四、相关待遇

1.经学院批准,攻读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脱产学习期间发放就读培养费(最高按三年计算),攻读国内博士学位的每月发放就读培养费7500元;攻读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博士学位的,在境外攻读院校所在地学习期间,按每月9000元发放就读培养费,在非境外攻读院校所在地学习期间,按每月7500元发放就读培养费。脱产读博期间停发工资等待遇。

脱产读博期间,本人申请委托学院按月代扣代缴“五险一金”(标准为教师脱产前五险一金的缴纳金额),每年年终须将一年来的学习研究情况以书面总结形式向本单位汇报,并参加学院的年度考核。考核合格后,可以参加正常的档案工资调整,工龄连续计算,享有与我院在职教职工同等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

2.教师不脱产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履行在职在岗人员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执行在岗人员工资等待遇(在岗期间不再发放就读培养费)。

3.攻读国内博士学位的教师,经学院批准并签订协议后,学费先由个人垫付,取得博士学位并回院工作后,凭正式发票按国家规定的学制年限报销学费;攻读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博士学位的教师,按三年学制每年发放5万元学费包干补贴(每个学期初发放2.5万元),不再报销学费。

4.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须在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基础上享受相关待遇。取得博士学位按时回学院报到后,经学院人力资源部审核,终止其担保人的担保义务。

5.以上待遇享受的起始时间按照博士培养协议的签订时间来确认。

6.取得博士学位回学院工作后(国(境)外博士学位以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为准),重新启动在职在岗人员工资绩效考核和签订博士服务期8年协议,服务期未满本人提出调离、辞职的,需缴纳相应的违约金。

7.学院批准的攻读博士年限期间未完成学业自行提出终止读博的(必须提供攻读院校出具的退学证明等相关材料)或学院批准的攻读博士年限(包含学院批准的延期年限(不超过2年))结束后,仍未获得博士学位的,须退还攻读博士期间学院发放的学费包干补贴和学院发放的全部就读培养费,国内攻读博士学位学费也不予报销。

8.教师未经学院批准自行报考并攻读博士学位发生的一切费用,学院不予承担,不享受学院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相关待遇。

五、攻读期间管理

1.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不得自行变更攻读院校、攻读专业,不得自行调整攻读博士学位时间及形式。如确需延期攻读并转换攻读形式的(脱产/不脱产),须在上一学期末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学院人力资源部审核、分管人力资源部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按相关决定执行,按相应要求进行考核,并执行相应待遇。

2.攻读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在攻读博士期间脱产时间按3年执行。三年学习年限结束后,确需延期脱产学习的,最长不得超过2年,须提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攻读。延期期间不再发放就读培养费,工资停发,需自行缴纳代扣代缴“五险一金”(标准为教师脱产前五险一金的缴纳金额)。

3.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教师提出辞职、调离,须退还全部就读培养费和学费包干补贴,按学校辞职、调离的相关制度执行。

六、服务期及违约处理

1.教师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博士学位后,服务期按照学院现行服务期的有关规定执行。

2.取得博士学位后,须当月回学院报到,有关学籍材料应及时交学院人力资源部,统一归入本人人事档案。取得博士学位后三个月内未回学院报到的按违约处理。

3.教师取得博士学位回学院工作后,在规定的服务期内提出调离、辞职,按照国家以及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4.出现违约行为的教师须向学院缴纳违约金,并退还攻读博士期间学院发放的学费包干补贴和学院发放的全部就读培养费。违约金=(攻读博士前未满服务期年限+博士服务期未满年限)×20000元/年。

七、其他

1.特殊情况需经院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2.原《太原工业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修订)》(太工院发〔2019〕114号)自行废止。

3.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太原工业学院

                                                          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