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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原工业学院人员流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2-06-26 11:25    作者:     点击: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人员合理流动,优化人员结构,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各类人员聘用制,提高办学效益,学院决定成立“太原工业学院人员流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流动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服务,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中心职责

1.负责收集、公布院内人才需求信息,提供人才交流咨询和服务事宜。  

2.负责待岗人员的接收、管理、上岗培训,并向有关单位推荐、补充。

3.负责待岗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4.负责承办学院安排的其他有关人员流动管理工作。

二、属于中心管理的人员

1.实行岗位设置与聘用制后的待岗人员。

2.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从工作岗位上调整下来暂无合适岗位,单位或本人要求流动的人员。

3.单位超编或机构撤销暂未安置的人员。

4.由于其它原因需要分流的人员。

5.经学院批准长期借调、挂职锻炼及其它原因归入中心管理的人员。

三、人员的接收与管理

1.单位退出人员或无岗位人员,由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分管院领导同意,人事处审核,报院长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自愿流动人员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经人事处研究同意,报院长批准后,进入中心。

2.中心发出书面接收通知,由所在单位通知相关人员。相关人员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在原单位办妥工作交接手续,到中心报到。未按时到中心报到者,依据《太原工业学院考勤管理暂行规定》,按旷工处理。

3.中心按照专业对口和人尽其才的原则,适时安排待岗人员到院内各缺编单位工作,各缺编单位应予配合、接收。

4.进入中心管理的人员应自觉接受管理,参加学院及中心组织的有关活动,努力转变就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对不请假、无故缺席、不服从管理的人员,按旷工处理。

5.中心要关心所管理人员的思想、工作、生活,使他们尽早重新上岗,待岗人员应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配合中心努力寻找重新上岗的机会,服从中心推荐。根据工作需要,中心为待岗人员安排新工作岗位或临时工作,待岗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用人单位报到上班。如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安排者,按拒聘处理。

6.待岗期间,未经中心同意,私自签订协议到学院外经商、受聘或任职,作辞退处理。

7.经中心推荐安排到院内有关单位工作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间,发放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院内津贴;试用期满正式聘用后,享受所聘用岗位福利及待遇;经试用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退回中心。

8.对长期滞留在中心的人员,超过六个月者,年度考核由中心进行考核;不满六个月的,仍回原单位考核;一年内两次拒绝接受工作安排或聘用,停发工资及福利待遇,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两年中不接受工作任务或聘用者,或虽接受安排聘用,但两次因个人原因在试用期被退回者,中心不再为其推荐工作,待岗时间(含试用期)满两年后,建议辞退。

9.待岗期间,不得参加职称评聘,遇工资正常晋升且符合晋升相关规定,按档案工资处理。

10.经批准进入中心的人员,从待岗下月起,三个月内仍享受原待遇;从待岗第四个月起至六个月以内者,发放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院内津贴减半发放;从第七个月起至一年以内,只发放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一年后参照太原市有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并逐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四、人员流动管理中心设在人事处,服务对象为我院在编正式教职工。

五、本暂行办法从我院首次岗位设置与聘用完成后执行。

六、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