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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各类岗位人员服务期的有关规定
时间:2021-05-24 16:37    作者:     点击:

为加强学院内部管理,保证学院教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根据我院岗位聘用需要,对未满服务期年限而本人要求离开学院的各岗位人员,学院向本人收取岗位空缺补偿费。现对各岗位人员服务期年限和岗位空缺补偿费的标准,分别规定如下:

一、各岗位人员服务期年限

1. 凡公开招聘及调入的高层次人才进校后必须执行在校基本服务期年限:正高级、博士服务期为8年,副高级服务期为7年,按引进人才层次执行服务期。

2. 凡在我院取得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经学院推荐在校外评审委员会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按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之日起,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服务期为3年,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服务期为5年。

3. 凡学院同意保留人事关系攻读博士研究生,取得博士学位后,自回校报到工作之日起服务期为8年。

4. 凡学院同意选派国内(外)访问学者,自回校报到之日起,国内访问学者的服务期为3年;国外访问学者6个月以内的服务期为3年,6至12个月的服务期为5年。

5、经学院同意参加其他形式培训的人员,无特殊规定的,在职培训1年,回校服务期为3年;在职培训2年,回校服务期为6年。

二、违约处理

未满服务年限申请调离或辞职的教职工(不含因组织需要、上级部门和学院安排的调出、选调、提拔等情况),经学院同意后,须先向学院缴纳岗位空缺补偿费及其他退还费用,再按调动或辞职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岗位空缺补偿费的标准

各岗位人员未满服务期年限的岗位空缺补偿费为每人每年2万元。

2、其他须退还费用

 凡学院通过外引和内培的博士,且享受高层次人才安家费或住房补贴者,除一次性缴纳剩余服务期岗位空缺补偿费外,来(回)校工作未满3年,退回全部安家费或住房补贴(税后);来(回)校工作满3年,即按照所发放安家费或住房补贴(税后)/基本服务期×剩余服务年限进行退回。

对于学院保留人事关系攻读博士研究生或选派国内(外)访问学者,还须向学院一次性退回已发放的就读补贴、学费包干补贴或已报销的学费(培训费用)。其中,脱产学习者还须向学院一次性退回学习期间的工资、社保、公积金及各项福利待遇。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申请调离或辞职者,享受随同调入或学院安排工作待遇的家属必须一同调出。

三、其他

1、教职工应首先履行基本服务年限,其他服务期年限在基本服务期年限基础上,按时间先后顺序累加计算。

2、经学院同意,申请调离或辞职的教职工计算剩余服务期年限按实算至月。

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参照其他有关文件及协议执行。原《太原工业学院各类岗位人员服务期的有关规定》(太工院发【2016】59号)及《关于2016年7月前进入学院的教职工读博或辞职妥善处理的意见》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