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单位:
《太原工业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太工院发〔2019〕48号)已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根据文件规定,目前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尚未完成学业的教职工,根据本人意愿,可以选择自下一学年起按照本管理办法享受相关待遇,此前攻读博士期间待遇按照原协议执行;也可以选择继续执行原协议。
请通知本单位相关人员,选择执行本管理办法的,请于2019年6月28日前来人事处重新签订协议,攻读非定向博士学位人员须由担保人重新签订担保书,担保金额按照新旧政策分段计算,最终以实际金额为准。选择继续执行原协议的,请于2019年6月28日前将自愿执行原协议的说明交至人事处。
人事处
201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