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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排2009年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通知
时间:2009-04-17 09:22    作者:     点击:

院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晋教人[2009]24号”文件要求,现将2009年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测试对象

高等学校在编在册在岗的拟聘教师中,在本科及其以上学习期间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合格或取得《山西省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理论考试合格证》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在本科及其以上学习期间没有参加教育教学实践(指一线教学实践)的或所学专业与申报拟任教学科专业不一致的以及近五年内未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已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可免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二、测试方法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分为面试、试讲、外语口试和计算机能力测试。

面试:专家通过试讲考察被测人的仪表仪态、言行举止、职业道德及把握相关学科知识的能力。

试讲:专家通过试讲考察被测人实现教学目标、驾驭课程内容、组织课堂教学、运用教学语言和教学资源的能力,回答问题、板书和讲解能力以及对本次试讲教学效果自我评价和教学反思的能力。试讲采用被测人面对专家讲课的方式进行。
外语口试:外语专业毕业人员口试第二外语,其它专业毕业人员口试英语或其它语种。
计算机能力:计算机应用与操作。

持有大学英语四级以上证书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一级)》者可免测外语和计算机测试。

三、测试程序

1、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查被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确定被测人员名单及测试时间,由被测人所在单位通知参加测试人员。
2、参加测试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试讲内容为被测人员申请任教学科教材(现行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层次教材)中三章各一个课次(每课次2个学时)的内容(不含学科概论部分),由测试组专家指定其中内容,对被测人员进行测试。被测人员应将试讲课次教案提交测试专家组,作为评判教学设计能力的依据之一。讲课时间不超过20分钟。答辩时间不超过10分钟。
3、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其中面试、试讲满分为80分,面试、试讲成绩必须达到48分以上且测试总成绩达60分以上方为合格。
4、测试专家根据被测人面试、试讲、外语口试、计算机能力测试情况分别给出测试成绩,以测试组平均分计算被测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成绩。
5、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者,由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核发《山西省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证》,作为认定申请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依据。《山西省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证》有效期两年。

四、时间安排及测试费用

2009年4月20日18时前各单位将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人员花名表(见附件1)、被测人员近期同底免冠1寸相片2张及报名费190元/人交人事处;4月29日下午领取被测人员测试证;5月6日—5月11日对被测人员进行测试。

五、测试时间、地点:

测试时间:2009年 5月6日—5月11日。测试地点:太原师范学院学生食堂4层。

六、注意事项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应提交《山西省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理论考试合格证》或在本科及其以上学习期间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成绩单原件、复印件。
2、需要参加测试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应提交本人本科或本科及其以上在学期间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合格单原件、复印件。
3、取得《山西省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理论考试合格证》(单科)或未取得《山西省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理论考试合格证》的人员不得参加测试。
4、测试人员须提前30分钟进入候测室。除教材、教学大纲、教学参考用书外,不许带其它参考资料。迟到30分钟的,取消测试资格。
5、测试人员参加测试时必须携带测试证、身份证,以便工作人员核查。
6、整个测试工作在全封闭状态下进行,除被测人和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测试场地。被测人候测期间不得离开候测场地。测试结束后应及时离场,不得再回休息室并与未测试人员接触。违规者将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7、测试人员在填写“申请人任教学科”一栏时,一定要在《高等学校申请任教学科(课程)表》(附件2)所列的学科中选择相同或相近的学科。确因《高等学校申请任教学科(课程)表》中无所任教学科而选择“其他”任教学科的,一定要详细注明具体的申请任教学科的名称。